(2013)麗蓮商初字第179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0-3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795 號
原告:孫 x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中 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沙 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街 xx 號,現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河 x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孫 xx 為與被告沙 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孫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沙 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 xx 訴稱:原、被告系親戚關系。 2013 年 8 月 2 日 ,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現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沙 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3 年 8 月 2 日 ,被告沙 x 向原告孫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原告通過銀行將借款轉入被告帳戶。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浙江泰隆商業銀行付款委托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沙 x 出具借條向原告孫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沙 x 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沙 x 歸還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沙 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沙 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孫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300 元,減半收取 2150 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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