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終字第280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1-19)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浙麗民終字第2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鄧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甲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吏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原審被告某乙縣龍麗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
負責人李某某。
上訴人王某某、上訴人某甲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和縣人民法院(2013)麗云民初字第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某某、上訴人某甲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某乙縣龍麗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漏列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云和縣人民法院(2013)麗云民初字第62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云和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周小蘭
審 判 員 余慧娟
代理審判員 葉高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書 記員 吳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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