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7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7-19)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 2013 )麗蓮碧商初字第 76 號
原告:呂甲。
被告:蓮都區(qū) ×× 中岙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麗水市 ×× 都區(qū)碧湖鎮(zhèn)中岙村。
法定代表人:呂丙。
被告:呂乙。
被告:藍 ×× 。
原告呂甲為與被告蓮都區(qū) ×× 中岙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 村委會)、呂乙、藍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益欽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甲、被告呂乙、藍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 ×× 村委會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甲訴稱:被告中 ×× 村委會、呂乙、藍 ×× 因當時村里做康莊某某,需要墊資,于 2005 年 8 月 11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 元,約定月利率按 2% 計算。雙方還口頭約定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歸還借款。但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未歸還,故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中 ×× 村委會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 元并支付利息(截止 2013 年 1 月 31 日利息計人民幣 52800 元,被告已付 30000 元,仍欠 22800 元)。
被告呂乙、藍 ×× 辯稱: 2005 年 8 月村里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屬實,但本金已在 2011 年作兩次還給原告,具體月份記不清,一次 10000 元,一次 20000 元;利息不能算到現(xiàn)在,要算到當年本金還清時止。
被告中 ×× 村委會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中 ×× 村委會因村康莊某某建設需要墊資,于 2005 年 8 月 11 日,由時任村主要干部的被告呂乙、藍 ×× 經(jīng)手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 元,約定月利率按 2% 計算。此后,因村集體經(jīng)濟困難,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歸還借款。 2011 年 10 月份,由被告呂乙、藍 ×× 在場并經(jīng)手,被告中 ×× 村委會分兩次歸還原告現(xiàn)金 30000 元,原告出具了收條,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定該 30000 元款項系歸還借款本金,但利息從借款之日起一直未予支付,利息的計算時間為 2005 年 8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0 日,共 74 個月,計利息 44400 元。另,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呂乙、藍 ×× 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上訴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合法有效,被告中 ×× 村委會理應按照約定還本付息,雖案涉借款本金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已償還,但被告一直未按約定償付利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利息的計算應截止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故原告訴請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 ×× 村委會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蓮都區(qū) ×× 中岙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呂甲借款利息人民幣 44400 元;
二、駁回原告呂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120 元,減半收取 560 元,由被告蓮都區(qū) ×× 中岙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朱益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洪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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