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3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11-6)
(2013)浦行初字第235號
原告孔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物價局。
法定代表人管小軍。
委托代理人劉佳旭。
委托代理人包忠。
原告孔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物價局(以下簡稱浦東物價局)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上海東方絨繡廠有限公司銷售商品房涉嫌價格違法舉報信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法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送達被告,并于2013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孔某某,被告浦東物價局的委托代理人劉佳旭、包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對原告作出《回復》,內容為原告舉報上海東方絨繡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在銷售位于浦東新區(qū)楊高北路610弄“三銘公寓”商品房過程中,疑存在價格欺詐違法行為,被告收到原告舉報后,展開調查,并將檢查結論書面告知原告:1、商品房銷售價格屬市場調節(jié)價,定價權在銷售企業(yè),由企業(yè)自主定價。2、原告來信中反映的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商品房過程中曾承諾“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一事,經調查,由于銷售行為發(fā)生于2009年期間,目前已無法查證當時東方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以廣告宣傳、明碼標價等形式對購房消費者進行過相關承諾,并且在原告所提供的投訴材料中也沒有相關證據(jù)能證明,因此目前無有效證據(jù)能證明東方公司當時是否對購房消費者有過“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的承諾。另,在原告的投訴信中反映出,東方公司在交付“三銘公寓”毛坯房以后,確實為原告所購商品房進行了室內裝潢,并且來信也未反映在裝潢過程再向原告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根據(jù)以上的調查情況,不能證明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商品房過程中存在原告來信中反映的虛假“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承諾的價格欺詐行為。如原告能提供關于此事新的有效證據(jù),被告將根據(jù)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繼續(xù)開展調查。如果原告對本次舉報辦理結果不滿意,根據(jù)《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guī)定》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告可以自收到本書面答復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或上海市物價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該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個月內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1、《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原告購買了三銘公寓。2、《房屋交接書》,證明原告繳納了房款。3、孔某某舉報件、滬浦價信[2013]012號舉報記錄表、住宅承重結構平面布置示意圖及裝修材料清單等、《回復》,證明原告向被告進行舉報并提交了有關材料,被告接到原告舉報后進行了登記,并作出了答復。4、檢查通知書及工商檔案材料、價格行政檢查告知書、送達回證、檢查登記表,證明被告檢查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時,做過無償贈送室內裝潢的承諾。5、《涉稅檢舉案件答復書》、(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017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該材料系原告提供,不能作為判斷東方公司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證據(jù)。6、(2012)浦行初字第249號《行政判決書》,證明該判決未確認存在虛假“買毛坯房贈送室內裝潢”承諾的價格欺詐行為,不能作為判斷東方公司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證據(jù)。7、被告陳述其職權依據(jù)、適用的法律依據(jù)及執(zhí)法程序依據(j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三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guī)定》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等規(guī)定。
原告孔某某訴稱:2009年原告向東方公司購買了位于本市浦東新區(qū)楊高北路610弄X號XXXX室“三銘公寓”商品房一套,由于開發(fā)商承諾“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所以在辦理完毛坯房交房手續(xù)后開發(fā)商又委托上海松逸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逸公司)進行了裝修,完工后開發(fā)商卻拒絕與原告辦理裝修后的交驗手續(xù),為此原告多次提起訴訟,(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0173號民事判決認定:“購房者購買的是毛坯房,但由開發(fā)商贈送室內裝潢,裝修費不包括在售房總價中”。但實質上東方公司出售的該毛坯房價格遠高于周邊同類價格,并與全裝修房價格相仿,其收取的房價中已經包含了裝修費用,并沒有“贈送裝修”。(2012)滬一中行終字第359號行政判決中認定:“浦東新區(qū)地方稅務局經調查確認該公司銷售的房屋,按預售合同約定的房屋全裝修總價收取價款”的事實成立,支持了稅務部門“贈送的裝修費,是房價的組成部分”的稽查結論,證實了東方公司多收取購房者裝修款的價格欺詐行為。因被告不深入稽查,不認同稅務部門與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有效證據(jù),對東方公司在預售合同中的一系列欺詐手法視而不見,屬于行政不作為。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回復》,并要求被告對東方公司銷售商品房的價格欺詐行為進一步調查核實、嚴肅處理。
原告為證明自己訴稱意見的成立,出示了以下證據(jù):1、《涉稅檢舉案件答復書》,證明東方公司贈送的裝修是房價的組成部分。2、(2012)滬一中行終字第359號《行政判決書》,證明支付的房價中包含裝修費。3、(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017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法院認定原告向東方公司購買的系爭房屋系毛坯房,但由被告贈送室內裝潢。4、房地產交易服務網上銷售人員信息,證明東方公司銷售員銷售該房屋時承諾買毛坯房送裝修。5、《房屋交接書》,證明東方公司買毛坯房送裝修。6、《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證明東方公司銷售的是毛坯房。7、網上照片,證明房屋已經裝修,沒有另行收費的事實。8、樓盤簡介,證明東方公司在樓盤介紹時擅自增加了“精美品牌裝修”的內容,將毛坯房等級抬高到全裝修房的等級,變相提高價格。9、《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東方公司篡改合同模板,擅自增加全裝修房總價條款,將毛坯房等級抬高到全裝修房的等級、變相提高價格。10、《預售許可證》,證明開發(fā)商銷售的是毛坯房。11、《商品房上市(入網)銷售申請暨承諾書》,證明東方公司虛假承諾認證備案材料。12、《品臻國際公寓裝修委托書》,證明東方公司擅自改變法律關系。13、小區(qū)配套設施圖,證明緊急通道門與配套設施圖不符,配套設施不合格。14、原告出示的法律依據(jù)為《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被告浦東物價局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被告接到原告對東方公司的舉報信后,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登記檢查。經查,原告已付全部房價款,東方公司委托松逸公司進行裝修。除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0173號《民事判決書》外,檢查中未發(fā)現(xiàn)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時,做過無償贈送室內裝潢承諾的有效證據(jù),亦未發(fā)現(xiàn)東方公司向原告收取裝修費。且商品房銷售價格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定價權在銷售企業(yè),由企業(yè)自主定價。被告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商品房過程中存在原告來信反映的虛假“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承諾的價格欺詐行為,并據(jù)此答復了原告。被告作出的《回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出示的法律依據(jù)無異議,對被告出示的證據(jù)認為東方公司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擅自改變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的關系,誤導購房者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委托書》,逃避法律責任,致使購房者多付裝修款。《涉稅檢舉案件答復書》和(2012)滬一中行終字第359號行政判決均確認了購房者支付的房款中包含著裝修費的事實。東方公司篡改認證備案合同模板,擅自增加全裝修房總價的條款,同時在樓盤簡介中加上“精美品牌裝修”等內容,造成銷售的是全裝修房假象,從而使毛坯房的等級抬高到全裝修房等級,變相提高價格。東方公司在使用格式條款時對購房者未作應有的提示。
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jù)8表示真實性需要進一步確認,對其他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關聯(lián)性有異議。證據(jù)1、2、3不能作為判斷東方公司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證據(jù),其他材料亦不能證明東方公司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對原告出示的法律依據(jù)本身無異議,但認為并不適用本案。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jù)作如下確認:被告出示的證據(jù)客觀真實,可以證明其辯稱意見的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證據(jù)同樣客觀真實,但不能證明原告訴稱意見的成立,故就原告證據(jù)所要證明的內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法律依據(jù)及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認定以下事實:2013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進行舉報,要求對東方公司違反《價格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原告反映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商品房時承諾“無償贈送室內裝潢”,實際上該公司未“無償贈送室內裝潢”,該筆裝潢費已由購房者支付,是房價的組成部分,其銷售的毛坯房價格遠高于周邊同類毛坯房價格,變相提高毛坯房價格,轉嫁到購房者身上。被告收到原告的舉報后,進行了登記,并向東方公司展開了檢查。2013年7月1日被告調查辦結,于同日作出被訴《回復》,認定:1、商品房銷售價格屬市場調節(jié)價,定價權在銷售企業(yè),由企業(yè)自主定價。2、原告來信中反映的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商品房過程中曾承諾“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一事,經調查,由于銷售行為發(fā)生于2009年期間,目前已無法查證當時東方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以廣告宣傳、明碼標價等形式對購房消費者進行過相關承諾,并且在原告所提供的投訴材料中也沒有相關證據(jù)能證明,因此目前無有效證據(jù)能證明東方公司當時是否對購房消費者有過“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的承諾。另,在原告的投訴信中反映出,東方公司在交付“三銘公寓”毛坯房以后,確實為原告所購商品房進行了室內裝潢,并且來信也未反映在裝潢過程再向原告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根據(jù)以上的調查情況,不能證明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商品房過程中存在原告來信中反映的虛假“買毛坯房無償贈送室內裝潢”承諾的價格欺詐行為。如原告能提供關于此事新的有效證據(jù),被告將根據(jù)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繼續(xù)開展調查。被告于2013年7月3日通過掛號信郵寄方式將該《回復》送達原告。原告收到該《回復》后不服,向上海市物價局提起行政復議,上海市物價局經復議,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滬發(fā)改復決字(2013)第04號行政復議決定,該復議決定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維持了被告作出的《回復》,原告仍不服,遂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另,縣級以上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主管機關,具體工作由其價格監(jiān)督檢查機構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guī)定》辦理。本案被告具有對原告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法定職權。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舉報后,即進行了登記,并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舉報辦結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了舉報人原告,被告的執(zhí)法程序并無明顯不當。被告經檢查,認定原告所反映的東方公司在銷售楊高北路610弄“三銘公寓”商品房過程中,不存在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且商品房銷售價格屬市場調節(jié)價,定價權在銷售企業(yè),由企業(yè)自主定價。目前所示證據(jù)也無法證明東方公司在銷售“三銘公寓”過程中存在價格欺詐行為,故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回復》,并要求被告對東方公司銷售商品房價格欺詐行為進一步調查核實、嚴肅處理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孔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由原告孔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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