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3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27)
(2013)浦行初字第236號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健。
委托代理人陶松。
委托代理人禚桂平。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后,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送達了《繳納訴訟費通知》。因原告未繳納,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再次向原告送達了《繳納訴訟費通知》,要求原告在2013年11月26日之前繳納訴訟費,但原告逾期仍未繳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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