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5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21)
(2013)浦行初字第250號
原告沈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蘇國銘。
委托代理人蔡煒。
委托代理人顧向民。
原告沈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行政處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負擔。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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