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5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16)
(2013)浦行初字第258號
原告劉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
委托代理人杜俊。
委托代理人陳玨。
第三人上海某某酒店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
委托代理人胡珍惜。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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