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6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13)
(2013)浦行初字第261號
原告周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花木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李登華。
委托代理人顧洪潮。
委托代理人嚴建明。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花木街道辦事處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鄭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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