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8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17)
(2013)浦行初字第287號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殷躍平。
被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主要行政負責人裴光。
委托代理人馬賽。
委托代理人常志剛。
原告袁某訴被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一案,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依法處分自身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負擔(已預繳)。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