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8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2)
(2013)浦行初字第289號
原告陳某某。
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撤銷滬人社復不受字[2013]第162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
經審查,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位于本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轄區范圍內,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姚 姝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黃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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