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9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3)
(2013)浦行初字第297號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張慕潔。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行政處罰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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