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9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4)
(2013)浦行初字第298號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本良。
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原告沈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履行勞動保障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經審查,本案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位于本市黃浦區轄區內。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本案應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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