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70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2-1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703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務罪,于 2007 年 9 月被浙江省××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08 年 4 月 4 日 刑滿釋放。因本案,于 2013 年 9 月 15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5 日 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686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盜竊罪,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 、 2013 年 3 月 12 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到麗水市蓮都區“××”大酒店門口,見浙 K ××號車的副駕駛車窗沒關,便從車窗爬入車內,從車內竊得人民幣 16000 元。
2 、 2013 年 7 月 30 日 3 時許,被告人林某某到麗水市蓮都區“××”賓館門口,見浙 K ××號車副駕駛室門沒有鎖上,就拉開車門進入車內,竊得人民幣 30000 元及 4 條“和天下”牌香煙(價值人民幣 3600 元)。
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是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吳××、周××的陳述; 4 、現場檢查、指認筆錄及照片; 5 、價格鑒定結論書; 6 、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5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9 月 15 日起 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 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林 旭 紅
二 0 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