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麗蓮刑初字第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4-1-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 麗蓮刑初字第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因本案,于 2013 年 9 月 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8 日 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549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方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1 年 11 月份至 2013 年 9 月 5 日 期間,被告人陳某在麗水市蓮都區大洋河小區××幢×號柴火間經營性保健品店。期間多次出售“美國持久王”、“美國槍神”等內服性保健品。 2013 年 9 月 5 日下午 ,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麗水市工商局蓮都分局、麗水市藥監局工作人員對被告人陳某的性保健品店進行工作檢查時,依法扣押了“美國持久王”、“美國槍神”等 21 種性保健品。經麗水市藥品檢驗所檢驗,“美國持久王”、“美國槍神”等 18 種性保健品含西地那非成分。經麗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上述性保健品為有毒、有害食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陳某的身份情況; 2 、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在其經營的性保健品店中銷售“美國持久王”、“美國槍神”等性保健品,直至被查獲的事實; 3 、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聯合工商局、藥監局對被告人陳某的性保健品店進行工作檢查的情況; 4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明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工商局、藥監局在被告人陳某經營的性保健品店中查扣了“美國持久王”、“美國槍神”等性保健品的事實; 5 、檢品檢查結果函、有毒有害食品確認書,證明扣押的“美國持久王”、“美國槍神”等 18 種性保健品被檢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事實; 6 、歸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陳某的歸案情況; 7 、工商局案件移送書,證明麗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蓮都分局向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分局移送本案相關材料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9 月 6 日起 至 2014 年 4 月 5 日 止);
二、被公安機關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黃 奇 新
人民陪審員 毛 南 維
人民陪審員 武 文 麗
二 O 一四年 一 月 六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 小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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