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麗蓮刑初字第70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2-1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 院
刑事判決書
(2013) 麗蓮刑初字第70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因本案,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30 日 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683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在麗水市蓮都區“××賓館”××房間,被告人劉某某趁被害人葉××熟睡之際,竊得其放在枕邊的“蘋果”五代手機,爾后又到××房間,趁被害人陳××熟睡之際,竊得其一部白色“蘋果”四代手機。經鑒定,被竊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 6385 元。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公安機關追回贓物“蘋果”五代手機,并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 退還給被害人葉××。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葉 ×× 、陳 ×× 的陳述; 4 、證人朱 ×× 的證言; 5 、辨認筆錄及照片; 6 、價格鑒定結論書; 7 、扣押決定書; 8 、發還清單; 9 、抓獲經過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熟睡之際,兩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提請依法懲處被告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有部分贓物已被公安機關追退給被害人,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歸案后的認罪態度及贓物追退情況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6500 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 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 止);
二、被告人劉某某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陳正杰。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闕 少 萍
二 O 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 小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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