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5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2-18)
(2014)黃浦行初字第50號
原告奚明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炅,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李小緋,男,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劉秀瓊,女,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工作人員。
原告奚明強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所作行政處罰決定,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奚明強以與被告庭外協調和解,本案無繼續訴訟的必要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經審查,原告奚明強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奚明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奚明強負擔。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