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77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1-10)
(2013)黃浦行初字第377號
原告葛國才(兼葛辰委托代理人),男,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韓國萍(兼葛辰委托代理人),女,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葛辰,女,漢族,住所地本市。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朱炯,女,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馮經明,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上海市黃浦區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上述兩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順德,男,上海新鑫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述兩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澤雄,男,上海新鑫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葛國才、韓國萍、葛辰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裁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葛國才、韓國萍、葛辰以已于拆遷人達成庭外和解,本案無繼續訴訟的必要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經審查,原告葛國才、韓國萍、葛辰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葛國才、韓國萍、葛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葛國才、韓國萍、葛辰共同負擔。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肖 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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