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8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27)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85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上海國際時尚中心園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長征。
委托代理人葉嘉杰,上海市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金剛,上海市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顧軍。
委托代理人任井忠。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正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樓偉政。
委托代理人張善美,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路,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國際時尚中心園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時尚中心)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3)楊行初字第1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國際時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金剛、葉嘉杰,被上訴人上海市楊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任井忠,被上訴人上海正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樓偉政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3)楊行初字第18號行政判決;
二、發回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退回上訴人上海國際時尚中心園區管理有限公司。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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