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83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26)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8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卜儉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委托代理人朱育德。
上訴人卜儉梅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40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卜儉梅,被上訴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育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7月31日,市房管局收到卜儉梅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2002年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后經補正明確為“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在2002年有效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市房管局受理后經過檢索,認定卜儉梅申請的時間段中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因未能妥善保存,現無法向其提供,遂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登記編號:XXXXXXXXXXXXXXX-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卜儉梅“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在2002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間有效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的信息本機關未保存,該信息無法提供。卜儉梅不服,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市房管局作出的登記編號:XXXXXXXXXXXXXXX-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審另查明,2001年4月1日,市房管局向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核發有效期限至2002年3月31日的B級資質證書;2003年4月1日,市房管局向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核發有效期限至2004年3月31日的B級資質證書。
原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市房管局對相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市房管局在收到卜儉梅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補正、答復、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卜儉梅向市房管局申請公開“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在2002年有效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的政府信息。市房管局經過拆件后分別查詢檢索,查實卜儉梅申請的時間段中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因未能妥善保存,無法向其提供,故向卜儉梅如實告知了上述情況。市房管局已盡到了全面搜索、謹慎審查、合理關注的答復義務,其據此作出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卜儉梅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卜儉梅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卜儉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卜儉梅上訴稱:被上訴人提供的上海仲衡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內部查詢函及流轉單等證據內容虛假,被上訴人以保管不善為由,答復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市房管局辯稱:其提供的證據材料真實,被上訴人作為房屋估價資質證書的核發機關,具有公開上訴人申請獲取信息的職權,其亦于2002年向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核發過相關房屋估價資質證書,但經查詢,確認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證書未保存,故依法對上訴人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原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上訴人市房管局作出登記編號:XXXXXXXXXXXXXXX-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卜儉梅其要求獲取的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在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有效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并將該信息向上訴人提供。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具有受理并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權。被上訴人于2013年7月31日收到上訴人卜儉梅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13年8月15日發出延期答復告知書,于2013年8月26日要求上訴人予以補正,并在延長期限內作出答復,執法程序正當。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經補正明確為“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在2002年有效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被上訴人對上述信息進行了查找,在確認因保管不善,未搜索到上海信銀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房屋估價資質證書后,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卜儉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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