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97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3-11)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9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花定遠。
委托代理人徐震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陳必華。
委托代理人王旭明。
上訴人花定遠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3)閘行初字第19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花定遠的委托代理人徐震華,被上訴人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閘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8月16日,花定遠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閘北房管局的“房屋拆遷裁決強制執行申請表(長安路XXX弄XXX號)”。閘北房管局受理后,經過審核,于2013年9月4日作出閘房管公開不存在(2013)2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花定遠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同年9月7日,花定遠領取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之后,花定遠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閘北房管局作出的閘房管公開不存在(2013)2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違法。
原審另查明,本市長安路XXX弄XXX號房屋系私房,花定遠妻子受贈獲得該房產權。2007年,該房納入拆遷范圍。2009年11月27日,閘北房管局作出閘房管拆裁字(2009)第173號房屋拆遷裁決,對花定遠之妻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裁決安置,花定遠屬于裁決安置人口。經過一、二審訴訟,法院判決維持閘北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2009年12月28日,閘北房管局向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閘北區政府)提交了《關于申請對長安路XXX弄XXX號徐震華戶強制執行的請示》,報請閘北區政府下達強制執行決定。同年12月30日,閘北區政府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對花定遠戶實施強遷。一審中,閘北房管局表示,其從未制作過花定遠申請的政府信息,其向閘北區政府提交的《關于申請對長安路XXX弄XXX號徐震華戶強制執行的請示》屬于程序過程中的信息,但愿意在本案訴訟中提供給花定遠。閘北房管局將該請示當庭交付花定遠,遭拒收。
原審法院認為,閘北房管局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的主體資格。閘北房管局在收到花定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符合法定程序。閘北房管局受理花定遠申請后,根據花定遠對信息的描述,經審核,以其未制作過該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為由告知花定遠,并無不當。閘北房管局報請閘北區政府《關于申請對長安路XXX弄XXX號徐震華戶強制執行的請示》屬于上報請示的程序性信息,閘北房管局已表示愿意提供給花定遠,故對花定遠要求確認閘北房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違法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花定遠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花定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花定遠上訴稱:根據相關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被上訴人向閘北區政府申請強制執行房屋拆遷裁決,必須提供房屋拆遷裁決強制執行申請表。被上訴人答復上訴人該信息不存在,不符合事實,違反法律規定。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關于申請對長安路XXX弄XXX號徐震華戶強制執行的請示》系偽證。原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辯稱:上訴人戶被拆遷房屋的行政強制程序屬于行政強遷,故被上訴人向閘北區政府申請對該戶房屋拆遷裁決實施強制執行時,提交的是《關于申請對長安路XXX弄XXX號徐震華戶強制執行的請示》,而未制作過房屋拆遷裁決強制執行申請表。被上訴人據此答復上訴人申請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由被上訴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受理登記表、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及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花定遠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經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執法程序合法。上訴人申請獲取“房屋拆遷裁決強制執行申請表(長安路XXX弄XXX號)”的信息。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由區、縣房地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款對區、縣房管部門向區、縣人民政府提交申請的文書樣式并未作具體規定。本案中,被拆遷的長安路XXX弄XXX號房屋的強制執行程序是在2009年12月期間,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已作出說明,其向閘北區政府提交的是《關于申請對長安路XXX弄XXX號徐震華戶強制執行的請示》,而未制作過房屋拆遷裁決強制執行申請表。被上訴人在一、二審中均表示愿意向上訴人提供該請示文件,但上訴人拒絕接受。被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答復上訴人申請信息不存在,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花定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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