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38號
——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2014-2-28)
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38號
公訴機關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韶武檢刑訴(2014)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陳創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6時10分,被告人馮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空車)沿建設路由北往南行經建設路大轉盤路口時,與沿著工業西路由東向南左轉彎已先行進入環形路口(大轉盤),由謝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乘坐人黃某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馮某某積極搶救傷者,且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經訊問,被告人馮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3年11月29日,韶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作出韶公(交)認字(2013)第A000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馮某某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行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在進入環形路口時沒有讓已在路口內的電動二輪摩托車先行,是造成該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謝某某、黃某某無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馮某某和謝某某雙方已達成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已全部履行完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馮某某積極搶救傷者,明知他人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維護公共安全,特訴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向本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馮某某對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6時10分左右,被告人馮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韶關市武江區建設路由北往南行經建設路大轉盤路口時,與沿著工業西路由東向南左轉彎已先行進入環形路口(大轉盤),由謝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乘坐人黃某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馮某某積極搶救傷者并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經公安機關訊問,被告人馮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13年11月29日,韶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二大隊作出韶公(交)認字(2013)第A000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馮某某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行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在進入環形路口時沒有讓已在路口內的電動二輪摩托車先行,是造成該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謝某某、黃某某無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馮某某和被害人家屬達成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協議,本案相應的賠償金額已全部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經過庭審質證和認證的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韶關122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歸案經過,戶籍證明,駕駛證,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死者生前供養情況調查證明書,被告人馮某某的訊問筆錄、證人謝某某的詢問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乙醇濃度分析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現場治安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馮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積極搶救傷者,明知他人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在案發后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已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予以處罰。為維護公共安全,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彭丹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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