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馬刑初字第132號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2013-7-29)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馬刑初字第132號
公訴機關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俞文峰,福建中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曾某,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福州市臺江區(qū)。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榕玲、饒俊瑋,福建豪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營山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營山縣。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4月28日被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刑訴(2013)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曾某、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立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俞文峰律師,被告人曾某及其辯護人劉榕玲、饒俊瑋律師,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唐某委托被告人曾某為其代購冰毒(主要成分為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被告人曾某又委托被告人林某為唐某購買冰毒。次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從鄭某(另案處理)處,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購得冰毒約20克,帶至被告人曾某位于福州市江區(qū)五一中路75號中融商務公館5樓216室的住處。被告人林某與曾某共同吸食部分冰毒后,攜帶小部分冰毒先行離開,留下十余克冰毒讓被告人曾某交給被告人唐某及另一名托購者。被告人林某離開后,一名男子(另案處理)到被告人曾某住處取走小部分冰毒。18時許,被告人唐某到曾某住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購得10.15克冰毒。
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林某、曾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對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林某、唐某身上共查扣冰毒凈重12.84克,從被告人曾某處扣押了贓款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曾某、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清單、馬尾區(qū)公安局馬公尿檢字(2012)第84、85、86號尿液檢驗報告書、毒品實物上繳收據(jù)、毒資暫扣款憑證、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區(qū)分局晉公決字(2012)第204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州市馬尾區(qū)公安局馬公決字(2012)第0039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毒品稱重照片;2.被告人林某、曾某、唐某的供述和辯解、訊問視頻;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榕公刑技化(2012)第1305號理化檢驗報告;4.同案犯辨認筆錄;5.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曾某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20克,未從中牟利;被告人唐某為吸食毒品而購買甲基苯丙胺10.15克,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查扣的冰毒12.84克予以收繳,由扣押單位依法處理;從被告人曾某扣押的贓款人民幣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 晨
人民陪審員 劉冬仔
人民陪審員 陳 楓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 麗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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