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04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7)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0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陳寶。
委托代理人葛葦剛。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岳彩新。
委托代理人孫堯。
委托代理人嵇萍。
本院在審理上訴人劉陳寶不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14號行政判決上訴一案中,因上訴人劉陳寶死亡,本案審理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二○一四年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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