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57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5-4)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繼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強。
委托代理人徐家驥,上海市申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謝繼孫因房屋征收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謝繼孫,被上訴人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虹口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家驥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虹口區政府于2013年1月發布《關于虹口區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將本市虹口區93街坊列入舊區改造范圍。上海市舊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關于確認虹口區92街坊等地塊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范圍的復函》,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虹口區舊區改造指揮部共同確認,同意93街坊列入本市舊城區改建范圍,并確定該地塊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圍。同年4月26日,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虹口房管局)發布《虹口區93街坊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公告》以征詢地塊內居民對舊城區改建的意愿,并于次日公告《關于房屋征收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同年5月12日,虹口房管局作出《虹口區93街坊地塊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結果公告》,顯示愿意舊城區改建的居民戶數占應征詢戶總數的95.4%,超過《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收細則》)所規定的90%,將啟動該地塊舊城區改建工作。同月8月2日,虹口區政府作出《關于對<虹口區93街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就該補償方案開展意見征詢工作。虹口房管局于同月對虹口區93街坊的房屋征收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制作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虹口區政府于同月20日召開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虹口區93街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以下簡稱補償方案)聽證會,并形成會議記錄及簽到,期間還多次召開居民座談會。同月30日,上海市虹口區財政局存入上海農商銀行廣中支行北外灘93街坊地塊房屋征收項目貨幣補償資金存款人民幣2.01億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同年9月2日,存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北外灘93街坊地塊房屋征收項目貨幣補償資金存款0.67億余元,上海市虹口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同年8月30日93街坊征收資金到賬3.8億元,共計6.48億余元。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3年8月19日簽訂《北外灘91號、92號、93號街坊舊區改造地塊土地儲備貸款合作協議》,上海市虹口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陸續簽訂購房協議,上海市住宅建設發展中心安排寶山羅店等動遷安置房源,該地塊所需安置房源及啟動資金到位,后續資金已形成計劃。2013年9月2日,虹口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查通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補償方案,同意發布93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決定。2013年9月3日,虹口區政府作出虹府房征[2013]9號《房屋征收決定》,主文為:“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現決定征收下列范圍內的房屋,同時收回該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征收范圍:東至海門路,南至東長治路,西至公平路,北至唐山路、昆明路。土地面積21,472.7平方米。”該房屋征收決定同時附補償方案,并在征收地塊范圍內公告。謝繼孫承租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因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滬府復決字(2013)第40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虹口區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決定。謝繼孫仍不服,遂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虹口區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征收細則》規定,虹口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工作,其具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職權。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1、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在虹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是否已經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2、安置房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征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補償方案修改意見是否符合被征收人意愿。
關于爭議焦點1,原審法院認為,《征收細則》第十七條明確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包括貨幣補償資金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兩部分。虹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已通過調撥動遷安置房、定購商品房等方式獲得充足的安置房源,并且該地塊征收專用賬戶中已到位啟動資金6億余元,剩余資金亦有相應計劃及承諾,虹口區政府認為上述資金和安置房源足以保證房屋征收的順利實施具有事實依據。謝繼孫認為虹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補償安置資金未足額到位,缺乏依據,難以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2,原審法院認為,滬府辦發(2012)24號《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中明確,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環線以內的,就近地段范圍可以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區域或者相鄰行政區域范圍內。虹口區政府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彩虹灣二期位于虹口行政區域內,符合規定。
關于爭議焦點3,原審法院認為,事先征詢是虹口區政府針對舊區改造地塊內復雜的房屋類型,為充分了解、尊重居民改建意愿所做的一項工作,與《征收細則》中的征詢程序并無沖突。虹口區政府通過事先征詢了解居民對93街坊舊區改造意愿后,經有關部門確定征收范圍,根據《征收細則》相關規定組織征詢改建意愿,在90%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后,方進行93街坊舊城區改建。虹口區政府上述征詢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謝繼孫的異議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4,原審法院認為,虹口區政府公示補償方案修改稿后依法組織聽證會,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并在補償方案修改稿中針對主要爭議予以修改,獲得多數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認可,使簽約比例達到法定要求。謝繼孫提供的材料反映了具體實施過程中在選房的方式、時間安排上有所不當,今后可進一步改進方式,高效工作同時兼顧便民。但謝繼孫以此認為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形同虛設,要求撤銷房屋征收決定,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綜上,虹口區政府根據《征收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經本市相關部門確定該地塊的房屋征收范圍,將該地塊的舊城區改建列入了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有關舊城區改建的意愿征詢,補償方案的擬訂、公布和征詢、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的討論、決定和發布等主要行政程序和環節符合《征收細則》的相關規定。虹口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謝繼孫要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決定的理由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作出判決,駁回謝繼孫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謝繼孫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謝繼孫上訴稱:被上訴人所作房屋征收決定違法。涉案93街坊地塊系用于土地儲備,土地儲備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具備可以征收的前提;被上訴人在確定改建范圍前進行意愿征詢,以弄虛作假的方式使最終的征詢結果達到法定比例,程序違法;被上訴人并未實際采納被征收居民對補償方案提出的具體意見,相關修改情況不能體現居民意愿;涉案地塊的征收補償費用并未足額到位,被上訴人作出被訴房屋征收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侵犯被征收人利益。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被上訴人虹口區政府辯稱:被上訴人作出的征收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在93街坊地塊明確了改建四至位置后,對該范圍內的居民進行了改建意愿征詢,征詢后的同意率達到了95.4%,超過法定比例,不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補償方案公示后,曾召開了居民座談會、聽證會,被上訴人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補償方案進行了十處修改,并不存在不聽取居民意見的情形;93街坊的征收實際啟動資金有6億余元,達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土地儲備機構參與舊區改造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滬府辦[2012]75號文)規定的30%的啟動資金要求,且剩余70%資金亦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了貸款保證,征收補償費用已經足額到位。被上訴人依據《征收條例》和《征收細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征收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被上訴人虹口區政府具有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職權。涉案93街坊地塊舊城區改建項目已被列入虹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門確認,列入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范圍,并明確了四至位置。之后,被上訴人征詢了上述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在同意改建的戶數超過法定的90%比例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相關部門亦召開了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了修改并公布。同時,虹口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通過調撥動遷安置房、定購商品房等方式獲得了充足的安置房源,相關征收專用賬戶中已到位啟動資金6億余元,剩余資金亦有相應的貸款合作協議及計劃,補償費用已經到位,專款專用。被上訴人在作出被訴征收決定之前,依法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綜上,被上訴人據此作出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中載明了征收補償方案,符合《征收條例》、《征收細則》的法定要求。被訴房屋征收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案被上訴人所作的事先征詢工作系在確定征收范圍前實施,與《征收細則》中的征詢程序并非同一程序,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訴人以此作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在修改補償方案前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居民的意見,亦對補償方案進行了多處修改并公告,上訴人認為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形同虛設,據此要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決定,理由不足。93街坊地塊被列入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范圍,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共同發文確定,亦納入了虹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上訴人認為該地塊不具備可以征收的前提,與事實不符。涉案地塊根據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復系作為土地儲備及前期基礎性開發項目,相關征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符合滬府辦[2012]75號文的規定,上訴人認為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缺乏事實證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謝繼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健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姚倩蕓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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