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71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5-4)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7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繼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上訴人李繼亮因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3)楊行初字第7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1998年7月,李繼亮因吸毒被處強制戒毒三個月;2001年3月,因吸毒被處強制戒毒一個月;2005年3月,因吸毒、注射毒品被處強制戒毒六個月;2012年9月,因吸毒被處罰款。2013年7月16日22時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以下簡稱楊浦公安分局)下屬大橋派出所接到舉報對李繼亮口頭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并對李繼亮涉嫌吸毒一案予以受理。2013年7月17日,在李繼亮不配合尿檢的情況下,民警將其送至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該司法鑒定中心從送檢頭發總長約1厘米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楊浦公安分局將結果告知了李繼亮;當日,楊浦公安分局對李繼亮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同日,楊浦公安分局對李繼亮作出滬公(楊)(大)強戒決字〔2013〕0054號《上海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查明李繼亮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決定對其強制隔離戒毒兩年(自2013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止);并于當日送達李繼亮。李繼亮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李繼亮仍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楊浦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楊浦公安分局依法具有對其轄區范圍內的吸毒成癮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法定職權。楊浦公安分局根據李繼亮的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民警詢問筆錄、李繼亮頭發檢測報告、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等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事實清楚。楊浦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就此認為李繼亮符合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李繼亮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楊浦公安分局受案后,依法進行傳喚,調查取證,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并送達,執法程序并無不當。綜上,李繼亮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判決:維持楊浦公安分局作出滬公(楊)(大)強戒決字〔2013〕0054號《上海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后,李繼亮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李繼亮上訴稱:其未實施吸毒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提供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均是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內容虛假。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由被上訴人提供的對李繼亮所作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對民警李輝、王劼所作的詢問筆錄,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司鑒中心[2013]毒檢字第3380號檢驗報告書及送達回執,李繼亮戶籍信息,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強戒字[1998]第8210號《強制戒毒決定書》、公安業務檔案卡片詳細信息、滬公(虹)強戒決字[2005]第00513號《強制戒毒決定書》(存根)、滬公(虹)(嘉)行決字[2012]第X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四份李繼亮吸毒前科資料,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被訴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具有對吸毒成癮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職權。關于上訴人是否存在吸毒的事實,除了上訴人本人自認于2013年7月14日12時許吸食冰毒外,根據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的檢驗結果,亦可以證明從送檢的上訴人頭發(總長1cm)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故上訴人吸毒的違法事實可予認定。上訴人認為其吸毒事實不存在,被上訴人偽造詢問筆錄,未能就此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本案中,上訴人曾因吸毒被多次強制戒毒及行政處罰,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吸毒被立案調查,2013年7月17日又被認定為吸毒成癮嚴重人員,故被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其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李繼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健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姚倩蕓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韓 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