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8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5-5)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為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委托代理人段異穎。
委托代理人謝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徐為永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黃浦行初字第7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徐為永,被上訴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段異穎、謝文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市房管局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徐為永關于獲取《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徐為永的身份證件,市房管局于次日出具收件回執。市房管局經查,徐為永申請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已在“上海房管網”的“政策法規”欄目中主動公開,故在法定延期答復期限內即2013年10月25日作出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徐為永上述內容,建議徐為永上網查詢獲取,并提供了相關網址。徐為永收悉后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徐為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答復。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于屬于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本案中,徐為永申請獲取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系地方政府規章,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市房管局答復徐為永其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建議徐為永上網查詢獲取,并無不當。徐為永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徐為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徐為永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徐為永上訴稱:被上訴人未履行法定公開職責,而是建議上訴人上網查詢,但上訴人不會使用電腦上網,被上訴人答復有誤,故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市房管局辯稱: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系地方政府規章,已主動公開。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上網獲取,符合法律規定。被上訴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上訴人市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其執法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市房管局經審查,上訴人申請獲取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系地方政府規章,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答復上訴人其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已主動公開,建議其上網查詢獲取,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徐為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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