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閔行初字第80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3-9-11)
(2013)閔行初字第80號
原告王家連。
委托代理人王保瑞。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吳培根。
委托代理人陳浩。
委托代理人馮兵。
第三人徐崗。
委托代理人朱軼宸,上海市華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家連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家連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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