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20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4-22)
(2014)閔行初字第20號
原告談建英。
委托代理人衛立民,上海市希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韓朝陽。
委托代理人莊菁,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談建英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談建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張秋萍
審 判 員 徐寨華
人民陪審員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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