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29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4-14)
(2014)閔行初字第29號
原告張景騫。
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韓朝陽。
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景騫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中,因原告張景騫自接到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預交期內繳納又不提出緩交、免交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秋萍
審 判 員 徐寨華
人民陪審員 徐懷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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