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閘刑初字第450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4-5-4)
(2014)閘刑初字第4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
辯護人傅建平,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閘檢訴刑訴[2014]6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辯護人傅建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7日下午3時22分許,被告人汪某駕駛牌號為滬BRXXXX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本市海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海寧路河南北路路口遇直行綠燈向南右轉彎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海寧路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直行的被害人邵某某相碰,貨車右前部撞到電動自行車左側后部,致使邵某某及電動自行車右倒后遭受貨車車體底部擠壓,經搶救無效,被害人邵某某于當日死亡。事發后,被告人汪某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處理。到案后,被告人汪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汪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不負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另查明,事發后,被告人汪某及肇事車輛所在單位就民事賠償與邵某某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其中被告人汪某賠償人民幣6萬元,現均已履行完畢。被害人邵某某家屬對被告人汪某表示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書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痕跡局部視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記表、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代管款收據、諒解書,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筆錄及公安機關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汪某肇事后主動報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員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事發后,其與肇事車輛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其適用緩刑。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汪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龔 雯
書 記 員 楊 禮
人民陪審員 黃泉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顧正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