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灣法民一初字第434號
——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4-5-19)
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惠灣法民一初字第434號
原告:惠州大亞灣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亞灣。
法定代表人:紀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1991年6月29日出生,住廣東省揭陽縣。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亞灣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惠州大亞灣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惠州大亞灣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惠州大亞灣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4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亞灣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周 勇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劉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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