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漢中刑終字第00118號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5-19)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4)漢中刑終字第00118號
原公訴機關洋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9年7月28日因犯盜竊罪、詐騙罪被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2012年9月10日刑滿釋放。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洋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洋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洋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3月19日經洋縣人民法院決定執行逮捕,同年4月3日經洋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洋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3月19日經洋縣人民法院決定執行逮捕。同年4月3日經洋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洋縣人民法院審理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郝某某犯盜竊罪、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洋刑初字第0004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郝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郝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郝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郝某某撤回上訴。
洋縣人民法院(2014)洋刑初字第00044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曉敏
代理審判員 陳朝陽
代理審判員 張小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高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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