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臨渭民初字第00902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4-6-6)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臨渭民初字第00902號
原告趙某某,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麻某某,陜西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漢族。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麻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通過網絡相識,于2007年11月7日依法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雙方志向不投、性格不和,且分多聚少,關系淡漠,現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渭南市臨渭區某某路某某工作隊132.5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原告趙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原、被告雙方結婚證證明雙方屬合法的婚姻關系;
2、房屋買賣契約及渭南市房改售房登記發證審核表證明,證明位于渭南市臨渭區某某路某某工作隊132.5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單位證明以及證人證言兩份,證明原被告已分居兩年的事實。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所述并非事實,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通過網絡相識,于2007年11月7日依法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婚初雙方感情尚好,后因原告趙某某前往上海打工,與被告分居兩地,雙方聚少離多產生隔閡,原告遂于2014年4月8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渭南市臨渭區某某路某某工作隊132.5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應互助互愛,和睦相處,共同經營家庭。本案中原、被告通過網絡相識,系自由戀愛,感情基礎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雙方也能互相體諒,雖因工作而分居兩地,夫妻之間缺乏溝通導致夫妻感情產生間隙,但只要加強溝通、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兩人是可以和好的。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訴稱中還主張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并向本院提供了兩份證人證言,但證人未能出庭作證,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實,加之被告認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一再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之訴依法應不予支持為宜。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148元,減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劉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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