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高行終字第31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6-17)
(2014)滬高行終字第3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過劍飛。
上訴人張某某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9月24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徐匯區政府”)收到張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1999年12月1日之后的關于徐匯區中山南二路12弄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徐匯區政府經查詢,調取了原上海市徐匯區城市規劃管理局《關于報批〈斜土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請示》、原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關于同意徐匯區斜土社區(C030301、C030302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批復》及附圖,查明張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涉的中山南二路12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系斜土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成部分,市、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均已在其網站上主動公開了上述信息,遂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并于同月18日郵寄送達了徐府辦(2013)第11號-非本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張某某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該機關職責權限范圍,基于便民原則提供了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文件。張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徐匯區政府作出上述告知行為。張某某仍不服,向原審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原審認為,徐匯區政府查明張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由市、區規土局在網站上主動公開,于同年10月15日告知張某某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該機關職責權限范圍,并基于便民原則提供了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文件,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原審查明上述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徐匯區政府具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和答復的法定職責。2013年9月24日,被上訴人徐匯區政府收到上訴人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被訴告知行為并郵寄送達告知書,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程序合法。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上訴人張某某向被上訴人徐匯區政府申請獲取“1999年12月1日之后的關于徐匯區中山南二路12弄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徐匯區政府經審查認定該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且相關信息已在有關機關網站主動公開,并基于便民原則提供了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文件,并無不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張某某的上訴缺乏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人
審 判 員 王 巖
代理審判員 郭貴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居雯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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