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40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7-18)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4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志華。
委托代理人顧國平。
委托代理人馬長發。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徐匯區華涇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章紅兵,鎮長。
委托代理人王振民。
委托代理人劉加快。
上訴人王志華因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6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志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顧國平、馬長發、被上訴人上海市徐匯區華涇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華涇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振民、劉加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月18日,王志華向華涇鎮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華涇鎮發布的征用位于某村某巷某號王志華宅基地的征地公告。同日,華涇鎮政府向王志華出具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2月8日,華涇鎮政府作出編號為2014004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要內容為:該政府收到了王志華要求獲取“華涇鎮發布的征用位于某村某巷某號王志華宅基地的征地公告”的申請。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王志華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建議向徐匯區建設用地事務所咨詢,地址某區某路某號某樓。王志華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該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答復。王志華仍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原審認為,華涇鎮政府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承辦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的職責,其收到申請后,經審查發現王志華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其職責權限范圍,遂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答復王志華建議向徐匯區建設用地事務所咨詢,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并無不當。王志華訴請事實依據不足,難以支持,遂判決駁回王志華的訴訟請求。王志華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王志華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征地公告,被上訴人應予公開。現被上訴人答復不屬于其職責權限范圍與法有悖,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華涇鎮政府辯稱:征地公告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布,并非被上訴人制作,故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其職責權限范圍。被上訴人據此答復上訴人并建議其向徐匯區建設用地事務所咨詢,符合法律規定,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開庭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華涇鎮政府具有受理和處理向該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職權和職責。本案中,上訴人王志華向被上訴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華涇鎮發布的征用位于某村某巷某號王志華宅基地的征地公告”。被上訴人收到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征地公告應當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布,故答復上訴人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該機關職責權限范圍,并建議向徐匯區建設用地事務所咨詢,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撤銷該答復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因此,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志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王志華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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