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30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5-4)
(2014)閔行初字第30號
原告吳先發。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人曹杰。
委托代理人吳夷。
委托代理人馮兵。
原告吳先發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行政處罰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經原告補正,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先發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已付)。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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