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9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8-4)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92號
本院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對上訴人王啟鳳作出的(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92號行政判決書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
行政判決書第五頁第7行中,“被拆遷公房承租人嚴金根已故”應更正為“被拆遷公房承租人嚴金良已故”。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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