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4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7-28)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4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柳小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上訴人柳小明因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黃浦行初字第12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柳小明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柳小明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柳小明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由上訴人柳小明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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