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行初字第73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6-18)
(2014)徐行初字第73號
原告任某某。
被告華東理工大學,住所地上海市梅隴路130號。
法定代表人錢旭紅,校長。
委托代理人劉源,上海華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任某某要求對其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和授予訴被告華東理工大學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任某某,被告華東理工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劉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5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在被告學校繼續教育學院修完了自學考試《商務管理》專業專科段和本科段的全部課程,畢業論文也達到符合學士學位要求的學分。2006年10月30日,原告參加學校組織的自學考試,因考試時被發現帶了張紙條進入考場,被學校以作弊處理,當次考試所有科目的成績全部作廢且停考一年(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30日)。2008年3月,原告繼續開始其他科目的自學考試,至2011年12月,原告完成了學校規定的所有課程的學習,并順利通過學校組織的論文答辯。2012年7月,原告同期完成論文答辯的同學都拿到了頒發日期為2012年6月18日的學士學位證書。原告向被告咨詢時被告知,因為2006年10月30日的那次作弊,被告決定不授予原告學士學位證書。此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學校老師協商,未果。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郵寄《學位申請書》一份。2014年5月6日,收到被告郵寄給原告的《關于<學位申請書>的回復》的信件,仍舊不同意被告的申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教育部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學位條例》及《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原告完全符合被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就業和生活,原告請求判決被告召集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和授予。
被告辯稱,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第六條“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會同學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關部門,擬訂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后施行,同時報送其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的規定,繼續教育學院和教務處于2004年6月10日發布了《華東理工大學自學考試<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暫行規定》,規定了商務管理(自學考試)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其中關于學位申請和授予的條件除了申請人的專業技能和科學能力之外,還要求申請人不得有“作弊記錄或記大過以上處分”,以確保申請人滿足“品德良好、遵紀守法”的基本要求。原告因在自學考試過程中作弊受到處理,構成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原告不符合《華東理工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和《華東理工大學自學考試<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暫行規定》規定的學士學位申請和授予條件。對此,被告已經多次告知和回復原告。鑒于原告按規定完成課程學業并已畢業,因此已經獲得被告頒發的《畢業證書》。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被告出示了下列證據:1、2006年11月24日《關于對孫某某等156名考生考試違規處理的通知》及附件2006年(10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期間違規考生名單及處理決定(共156名),原告包含其中;2、2006年11月28日《高等教育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違規處理決定書》;3、2014年5月4日《關于“學位申請書”的回復》。
此外,被告還出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項,《關于整頓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華東理工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三條,《華東理工大學自學考試<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第一條第6款規定的內容,作為被告的職權依據和法律依據。
經質證,原告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將是否有作弊行為作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前提,《華東理工大學自學考試<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第一條第6款的效力不符合規定。原告已經取得了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
原告出示了高等教育自學畢業證書及公共英語三級證書、被告官網截圖、學位申請書及關于“學位申請書”的回復。
經質證,被告表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
綜合以上舉證、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確認如下事實:原告任某某于2005年12月參加華東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商務管理》自學考試。原告因考試作弊,于2006年11月28日受到高等教育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違規處理決定,取消當次的各科成績,停考一年。2008年3月,原告繼續開始其他科目的自學考試,至2011年12月,原告按規定完成課程學業,獲得《畢業證書》。2014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遞交《學位申請書》,認為自己符合被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申請學校為其補發學士學位證書。2014年5月4日,被告發給原告《關于<學位申請書>的回復》,表示根據國家和我校有關學士學位申請和授予的規定,原告不符合我校關于《商務管理》自學考試本科學士學位的申請和授予要求。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華東理工大學是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高等學校,具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的職權。原告參加華東理工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商務管理》自學考試,按規定完成課程學業,獲得《畢業證書》,原告認為自己符合被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故向被告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而根據《華東理工大學自學考試<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華東理工大學自學考試本科學士學位申請條件”,其中第6款是“凡有本科自學考試作弊記錄或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無資格申請學士學位”。因原告考試作弊,受到違規處理決定,被告回復表示原告不符合被告關于《商務管理》自學考試本科學士學位的申請和授予要求,并無不當。原告請求判決被告召集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和授予,無法律法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聞安
代理審判員 袁向光
人民陪審員 朱惠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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