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2081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2-7-24)
(2014)梁法民初字第02081號
原告曹某,女,生于1941年1月25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被告鄧某,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56年9月12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訴被告鄧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自愿、合法,系真實意思表示,本院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2元,減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曹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程 塬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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