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18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9-9)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永根,*生,漢族,住****。
委托代理人A(系上訴人之外孫女),**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鎮長。
委托代理人杜駿,上海市金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穎,上海市金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永根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6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永根及其委托代理人A,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川沙新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孫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黃永根系本市浦東新區某鎮某村某隊村民,其于1962年8月入伍,1965年1月退役。2013年11月4日、11月26日,黃永根向川沙新鎮政府郵寄《申請行政決定書報告》等材料,認為川沙新鎮政府缺失黃永根1965年退伍檔案材料中的原始檔案袋、原始目錄、原始衛生機關檢查證明、退伍軍人登記表,要求川沙新鎮政府作出書面解答并對缺失材料予以補正。川沙新鎮政府收到相關材料后,未給予書面答復及補正。黃永根認為川沙新鎮政府不作為,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川沙新鎮政府對缺失材料予以解答補正。
原審另查明,黃永根退伍檔案由川沙新鎮政府接收、保存至今。從2006年起,黃永根以川沙新鎮政府缺失其檔案材料為由多次向川沙新鎮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信訪,川沙新鎮政府等部門進行了檔案查詢并至黃永根原服役部隊進行調查,在未查到黃永根所述材料的情況下,多次對黃永根進行答復、解釋,告知其退伍檔案中沒有其陳述的原始衛生機關檢查證明、退伍軍人登記表等材料,川沙新鎮政府現向黃永根提供的材料與原始檔案一致。在黃永根對川沙新鎮政府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回復》不服,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復議程序中,川沙新鎮政府也以行政復議答復書的方式將上述情況告知黃永根。
2012年10月23日,黃永根向川沙新鎮政府遞交補辦評定傷殘軍人等級申請,川沙新鎮政府于同年11月8日將其申請提交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告知書》,告知黃永根不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因戰、因公致殘原始檔案材料或因戰、因公致殘原始病歷。黃永根不服,訴至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于2013年6月5日判決駁回黃永根的訴訟請求。
原審認為,根據黃永根向川沙新鎮政府郵寄的書面材料及庭審中的陳述,黃永根因其退伍原始檔案材料中缺少相關原始病歷等材料,無法評定傷殘,故要求川沙新鎮政府對其退伍檔案中缺失的材料作出書面解釋并予以補正,川沙新鎮政府對其申請沒有提出異議。經查,黃永根在向川沙新鎮政府提出本案所涉申請之前,為檔案材料缺失問題多次向川沙新鎮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信訪、交涉,川沙新鎮政府聯合其他相關部門經查詢、調查后已多次將相關情況告知黃永根。此外,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沒有賦予鎮級人民政府對保管的檔案有補正的法定職責。鑒于上述情況,黃永根訴請要求川沙新鎮政府對缺失檔案材料予以解答并補正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本案中,川沙新鎮政府對黃永根的申請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處理方式不妥,望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黃永根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黃永根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黃永根訴稱,上訴人系提前退伍,檔案中應有相關疾病治療材料,檔案至移交審查時應是完備的,缺失的責任不在上訴人,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川沙新鎮政府辯稱,其堅持原審辯稱意見,被上訴人接收的檔案與現存檔案一致,不存在缺失問題,被上訴人不具有對上訴人檔案進行補全的法定職責,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予以了回復,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基本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向作為其檔案保管機構的被上訴人提出申請,認為其檔案中缺失1965年退伍檔案材料中的原始檔案袋、原始目錄、原始衛生機關檢查證明、退伍軍人登記表,要求被上訴人作出書面解答并對缺失材料予以補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檔案保管機構具有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的職責,但未載明具有對缺失材料予以補正的職責。本案中,上訴人主張檔案中缺失材料,但未能證明檔案中確應有該些材料且系因被上訴人原因導致材料缺失,同時,上訴人主張缺失的材料亦非由被上訴人制作,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予以補正缺乏依據。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雖曾就上訴人反映的相同問題進行查詢并告知上訴人,但被上訴人在收到本案申請后未予書面回復仍有所不妥,應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黃永根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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