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37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9-15)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3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杰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徐匯分局號。
法定代表人**,局長。
委托代理人傅榮軍,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徐匯分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鄧天,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徐匯分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潘杰敏因舉報回復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7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潘杰敏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潘杰敏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潘杰敏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潘杰敏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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