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48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9-16)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蔡金娣。
委托代理人周博軒(系上訴人蔡金娣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上述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陳洪亮,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登記處工作人員。
上述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淵,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登記處工作人員。
第三人周博軒,年籍情況同上。
上訴人蔡金娣因房屋登記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9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蔡金娣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蔡金娣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蔡金娣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蔡金娣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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