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41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9-4)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4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錢旦初。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丹。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成珍。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珊。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麗娜。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婕帆。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柏成。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上康。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艷。
上訴人(原審原告)應美麗。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多。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淑。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賀。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仙澤。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禮廣。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光華。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惠。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冉雅。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小丹。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景瑤。
上訴人(原審原告)肖妙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趙陽。
委托代理人陸震華,上海市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上海仁恒楊浦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耀玲。
上訴人錢旦初、王丹、王成珍、黃珊、周麗娜、王婕帆、李柏成、張娟、金上康、陳艷、應美麗、徐多、徐淑、王賀、李仙澤、吳禮廣、陳光華、郭惠、朱冉雅、吳小丹、王景瑤、肖妙清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為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4)楊行初字第1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錢旦初、王丹、王成珍、黃珊、周麗娜、王婕帆、李柏成、張娟、金上康、陳艷、應美麗、徐多、徐淑、王賀、李仙澤、吳禮廣、陳光華、郭惠、朱冉雅、吳小丹、王景瑤、肖妙清系楊浦區政和路388弄“仁恒怡庭”小區業主。上海仁恒楊浦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恒楊浦公司”)系新江灣城D3地塊商品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2011年8月18日,仁恒楊浦公司取得新江灣城D3地塊(仁恒怡庭)項目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011年8月24日,仁恒楊浦公司向上海市楊浦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楊浦建交委”)申請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并提交了以下文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建筑工程類)、上海市楊浦區環境保護局《關于仁恒怡庭(新江灣城D3地塊)項目試運行的審批意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及網頁打印件、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合格證、上海市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書、上海市民用建筑節能審查備案登記表、電梯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上海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結算申請表、上海市建設工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核定表、民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工程款支付證明、上海市地下工程基本信息登記表、“仁恒怡庭”小區上海市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上海仁恒楊浦房地產有限公司《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修書。楊浦建交委驗證上述文件齊全后,于2011年9月1日向仁恒楊浦公司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項目編碼:0801YP0035、備案編碼:2011YP0030),主要內容為:仁恒楊浦公司新江灣城D3地塊商品住宅工程申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收到,經審查符合備案要求,準予備案。備注:建筑面積以規劃部門驗收實測面積為準,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程明細表。錢旦初、王丹、王成珍、黃珊、周麗娜、王婕帆、李柏成、張娟、金上康、陳艷、應美麗、徐多、徐淑、王賀、李仙澤、吳禮廣、陳光華、郭惠、朱冉雅、吳小丹、王景瑤、肖妙清共22人不服,起訴要求撤銷上述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行為。原審另查明,上海市楊浦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于2011年8月22日出具了“仁恒怡庭”小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并于2011年8月23日向楊浦建交委提交。
原審法院認為,楊浦建交委作為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具有對其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法定職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竣工驗收備案辦法》”)第五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本案中,仁恒楊浦公司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上述規定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同時,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簽發并出具。楊浦建交委在驗證文件齊全的情況下,向楊浦仁恒公司核發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符合法律規定,執法程序并無不當。錢旦初等22人主張“仁恒怡庭”小區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條件,并要求予以撤銷,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錢旦初、王丹、王成珍、黃珊、周麗娜、王婕帆、李柏成、張娟、金上康、陳艷、應美麗、徐多、徐淑、王賀、李仙澤、吳禮廣、陳光華、郭惠、朱冉雅、吳小丹、王景瑤、肖妙清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錢旦初等22人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錢旦初等22人上訴稱:原審法院未在審限內依法裁判,卻讓被上訴人在超過舉證期限后補充提供重要證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違反法定程序。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普遍存在遺漏、缺頁、不完整、沒有日期、重要時間不清等問題,甚至存在不同單位、不同負責人的簽名筆跡一致等嚴重問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未經質證,該報告上沒有歸檔編號,蓋章處無日期,系事后補編造,不具有真實性。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包含房屋質量的監督抽查情況,應有房屋質量監督記錄,被上訴人未提供房屋質量監督記錄,因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本身就不完整。上訴人花費高額對價所購的小區房屋質量存在普遍嚴重的質量問題是客觀事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楊浦建交委具有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職權。《竣工驗收備案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本案中,仁恒楊浦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取得了新江灣城D3地塊(仁恒怡庭)項目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其于2011年8月24日向被上訴人申請竣工驗收備案,并提交了依法應當提交的上述文件,符合《竣工驗收備案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竣工驗收備案辦法》第七條規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一審審理中,被上訴人陳述,涉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于2011年8月22日出具。但被上訴人基于認識上的偏差,認為無需在本案中提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故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該報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被上訴人提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依法有據。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加蓋有上海市楊浦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的印章,有監督報告日期,并有監督部門負責人、質量監督工程師、監督人員的簽名。從以上事實來看,被上訴人向仁恒楊浦公司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時,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竣工驗收備案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或者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可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本案中,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提交證據的異議,尚不足以證明該案具備上述情形,其要求撤銷被訴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行為,依據不足。對于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錢旦初、王丹、王成珍、黃珊、周麗娜、王婕帆、李柏成、張娟、金上康、陳艷、應美麗、徐多、徐淑、王賀、李仙澤、吳禮廣、陳光華、郭惠、朱冉雅、吳小丹、王景瑤、肖妙清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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