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7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9-11)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7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愛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諸葛宇杰。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上訴人陳愛龍因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4)楊行初字第3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本市惠民路XXX號前三層閣房屋性質為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承租人為陳愛龍,房屋類型為舊里,房屋用途為居住,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居住面積為11.4平方米,換算成建筑面積為17.56平方米。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該戶常住戶口為3人,即陳愛龍、嵇江、陳添。楊浦區住房保障機構經核查,認定該戶居住困難戶保障對象為上述3人。因楊浦區13街坊舊城區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下稱楊浦區政府)于2012年9月8日作出楊府房征﹝2012﹞4號房屋征收決定,確定了房屋征收范圍,并公布了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陳愛龍戶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稱楊浦房管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上海市楊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該基地簽約期限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止。截止2013年1月19日,簽約率達85%以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經上海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涉案地塊評估均價為21,6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20,111元/平方米,估價時點為2012年9月8日。因低于評估均價,故對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按評估均價21,650元/平方米計。楊浦房管局于2012年10月11日向陳愛龍送達了分戶評估報告,因陳愛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楊浦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2013年6月6日,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作出維持原估價結果的鑒定結果報告。楊浦房管局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及涉案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核定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為304,139.2元,價格補貼為114,052.2元,套型面積補貼為324,750元,陳愛龍戶房屋補償金額為742,941.4元。因陳愛龍戶補償金額經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積大于22平方米,故不再增加保障補貼。另外,按基地補償方案,陳愛龍戶若全部選擇外區房屋產權調換的獎勵為150,000元、無違法建筑獎勵為10,000元。搬家補助費、家電設施移裝費等費用,依據征收補償方案按實結算。楊浦房管局提供貨幣補償方式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供陳愛龍戶選擇,但陳愛龍戶未能接受上述安置方案。因雙方在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楊浦房管局于2013年8月7日報請楊浦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楊浦區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召開審理調解會進行了調查和調解,陳愛龍參加調查、調解,但調解未成。楊浦區政府經審查,認定楊浦房管局提出的補償方案合法、適當,遂經批準延長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楊府房征補﹝2013﹞3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將該決定書送達陳愛龍戶并在基地張貼公示。上述決定書主文為:一、楊浦房管局以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補償陳愛龍戶。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址為本市浦東新區勝利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為66.01平方米,價值為741,292.3元。征收部門在交付房屋時支付陳愛龍補償款1,649.1元,該房屋歸陳愛龍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二、房屋征收部門在陳愛龍搬遷交房后的30日內向其發放全部選擇外區房屋產權調換的獎勵150,000元、無違法建筑獎勵10,000元、搬家補助費、家電設施移裝費等費用;三、陳愛龍應當在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使用人一起騰退本市惠民路XXX號前三層閣房屋,并與上海市楊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辦理移交手續。陳愛龍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滬府復征決字(2014)第10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楊浦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陳愛龍仍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楊浦房管局所作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原審庭審中,經法院釋明,陳愛龍明確表示對產權調換房屋的估價結果不申請鑒定。
原審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楊浦區政府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本案中,楊浦房管局因與陳愛龍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未達成協議,報請楊浦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楊浦區政府受理后,核實了證據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補償的事實,并組織陳愛龍與楊浦房管局進行了調解,在經審理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楊浦區政府經批準延長于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向雙方進行了送達,執法程序合法。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類型、建筑面積、評估價格、應得貨幣補償款的計算以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和評估價格等認定,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認定事實清楚。楊浦區政府對陳愛龍戶以結算差價的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并支付陳愛龍戶其他應得補貼及獎勵費用,該決定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涉案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未損害陳愛龍戶的合法權益。陳愛龍有關征收過程中楊浦房管局未與其進行過協商的主張,與楊浦區政府出示的送達回證、協商記錄、調查及調解筆錄等有效證據相悖,原審不予采納。關于陳愛龍提出的楊浦區政府征收實施行為違法的問題,因本案系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征收實施行為的合法性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綜上,陳愛龍要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不予支持。原審遂判決:駁回陳愛龍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陳愛龍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陳愛龍上訴稱,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遠低于周邊房產價格,且未征求上訴人意見,損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未考慮上訴人實際生活情況,安置房屋遠離市區造成上訴人生活不便,侵害了上訴人對產權調換房屋進行選擇的權利。被上訴人征收實施行為違法,對上訴人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判及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被上訴人提供的房屋征收決定、協議生效公告、告居民書、報請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審理通知、調查筆錄、調解筆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及上述各項材料的送達回證,公房租賃憑證、房屋征收分戶報告單及公示、評估均價公示、戶籍資料、鑒定結果報告、面積認定公示、居住困難認定結果及公示、看房單、安置房屋分套估價報告單、增補房源備案證明及公示、承諾書及房地產權證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楊浦區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楊浦房管局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報告后,核實了相關材料,并組織召開了審理調解會議,經批準延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訴人依據相關房屋征收補償法律法規以及基地征收補償方案,對陳愛龍戶以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相關補貼和獎勵費用以及結算差價的計算正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戶在收到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后未申請復估或鑒定,原審第三人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該專家委員會作出維持原估價結果的鑒定結果報告。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召開的審理調解會議及原審庭審中均未提出鑒定申請,現對房屋評估價格提出異議,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戶以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已考慮到上訴人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及家庭情況,符合基地政策,故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侵害其選擇產權調換房屋權利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因本案系對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征收實施行為違法,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陳愛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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