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行初字第97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4-8-5)
(2014)徐行初字第97號
原告蔡金娣。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大沽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局長。
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99號。
法定代表人莊少勤,局長。
共同委托代理人陳洪亮。
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淵。
第三人周博軒。
原告蔡金娣訴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要求撤銷房屋登記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蔡金娣,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陳洪亮、劉淵,第三人周博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因購房政策調控原因,其于2013年5月18日向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提出房產交易。由于該中心沒有履行審核職責,主觀認為原告沒有購房資格,遂告知原告房產過戶只能通過贈與形式進行。原告多次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訪咨詢購房政策,結果得知原告有購房資格,可以進行正常房產過戶交易。原告認為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未盡審核責任,導致錯誤的房產交易,造成原告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并因贈與產生公證費。綜上,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應履行告知和解釋義務,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撤銷已執行的錯誤交易,故請求法院判決:1.撤銷被告作出的產權號為徐2013012186號的房地產權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依據申請進行審核,原告與第三人至被告處辦理轉移登記,系真實意思表示,作為成年人有權選擇過戶的方式。原告至相關部門咨詢后,選擇了贈與方式過戶,亦即放棄買賣途徑。
第三人述稱,其準備以買賣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原告,且該方式稅費較低,而以贈與方式過戶稅費較高。但是原告赴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咨詢,被告知無法通過買賣方式獲得產權,因此現要求撤銷產權登記。
庭審中,被告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出示了下列證據和職權、法律依據: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2.原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3.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登記收件收據;4.贈與公證書;5.第三人的情況說明;6.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徐匯)繳費通知單;7.契稅已申報辦理證明;8.建筑面積表平面圖;9.用地面積表地籍圖;10.《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其符合購房條件與政策,上海市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執行政策錯誤,錯誤告知原告需進行贈與,造成原告公證費、稅費等較大損失。
第三人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原告出示了下列證據:1.上海市居住證;2.個人享受城鎮基本養老金情況;3.2009年至2013年稅收完稅證明;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書面答復意見書;5.稅務機關關于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稅等問題的說明。
經質證,被告認為原告的證據與本案無關,對真實性也無法確認。
第三人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綜合庭審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確認如下事實:原告蔡金娣與第三人周博軒系母子關系,上海市徐匯區某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原所有權人系第三人。2013年5月13日,第三人與原告在上海市徐匯區公證處公證了贈與合同,主要內容為:“現贈與人第三人自愿將該房屋全部無償贈送給原告,經查贈與人與受贈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當事人簽訂《贈與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屬實。”原告與第三人于2013年5月18日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登記種類:贈與。被告經審核后,于2013年6月3日核發了權利人為原告的徐2013012186號房屋所有權證。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房地產登記進行管理并核發產證的法定職責。被告在收到原告、第三人雙方共同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后,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予以受理,審查了其提交的公證書等各項證明文件,開展了審查活動,查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核發產證的條件,據此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并核發給原告房屋所有權證,其行政行為程序完備,內容合法,并無不當。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蔡金娣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蔡金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崇毅敏
代理審判員 葉曉晨
人民陪審員 朱惠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沈 懿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