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高行終字第74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8-26)
(2014)滬高行終字第7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孫繼偉。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
上訴人徐某某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徐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上訴人徐某某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并無不當,可予準許。據此,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徐某某撤回上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上訴人徐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吉人
審 判 員 王 巖
代理審判員 郭貴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居雯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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