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高行終字第77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9-15)
(2014)滬高行終字第7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崧。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上訴人朱某某因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行初字第5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上訴人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黃浦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月7日,朱某某向黃浦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黃浦區政府經審查認為,朱某某提出的行政復議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13年1月7日作出黃府復(2013)3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決定不予受理朱某某的復議申請。朱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區房管局作為被申請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向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書面答復,不是具體行政行為。黃浦區政府認定朱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朱某某的訴訟請求。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朱某某上訴稱,區房管局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是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黃浦區政府辯稱,被訴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上訴人黃浦區政府具有對當事人就其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2013年1月7日,上訴人朱某某向被上訴人申請行政復議,被上訴人于同日作出被訴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程序合法。因上訴人要求撤銷的區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系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區房管局作為被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書面答復,是行政復議程序中的行為,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被上訴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認定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并無不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朱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朱某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人
審 判 員 王 巖
代理審判員 郭貴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居雯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