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14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4-8)
(2014)黃浦行初字第149號
原告上海市黃浦區星悅文教用品服務社,注冊地本市廈門路XXX號主樓XXX室。
經營者祝民澤。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就業促進服務中心。
原告上海市黃浦區星悅文教用品服務社訴被告上海市黃浦區就業促進服務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上海市黃浦區星悅文教用品服務社以本案無繼續訴訟必要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市黃浦區星悅文教用品服務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全部退還原告。
審 判 員 王艷姮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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