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03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9-1)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0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繼華。
委托代理人陳康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王金妮。
上訴人趙繼華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4)靜行初字第7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繼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康美,被上訴人上海市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稱靜安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2月30日,趙繼華向靜安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2001年4月25日上海靜安協和房地產有限公司作出授權上海靜安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拆遷永源浜4號擴大地塊房屋的《授權書》,請求公開上海靜安協和房地產有限公司提交上述《授權書》、靜安區房管局接受上述《授權書》所依照的那個(或不止一個)房屋拆遷管理規范文件。(指當時有效的房屋拆遷管理文件)”的政府信息。同日,靜安房管局向趙繼華出具《收件回執》。2014年1月2日,靜安房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告知趙繼華:其填寫的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其于同月9日前補正相關申請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補正期間不計入答復期限。2014年1月8日,趙繼華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補正,并送達靜安房管局,補正明確了其未掌握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及文號。申請內容具體是指2001年時有效的房屋拆遷管理規范性文件。靜安房管局依據此類文件的規定,應當或可以接受上海靜安協和房地產有限公司2001年4月25日作出的《授權書》。2014年1月14日,靜安房管局作出靜房管集信受[2013]N025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趙繼華,其申請的內容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作出答復。趙繼華收悉后不服,提起行政復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作出維持上述答復的復議決定。趙繼華仍不服,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原審認為,靜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職責。靜安房管局收到趙繼華申請后,認為趙繼華申請內容不明確,書面告知趙繼華補正,收到趙繼華補正后即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行政程序并無不當!渡虾J姓畔⒐_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明確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三)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币蜈w繼華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靜安房管局要求趙繼華進行補正;經趙繼華補正后,其申請內容仍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靜安房管局據此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作出答復,并無不當。趙繼華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原審不予支持。原審遂判決:駁回趙繼華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趙繼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趙繼華上訴稱,上訴人申請的信息是明確特定的,即被上訴人接受上海靜安協和房地產有限公司2001年4月25日作出的《授權書》所依照的房屋拆遷管理規范性文件。被上訴人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靜安規土局辯稱,上訴人申請信息指向不明確,經補正仍無法指向特定的文件,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該局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靜安房管局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申請后,認為上訴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通知上訴人予以補正。經上訴人補正后,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程序合法。被上訴人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房屋拆遷管理規范文件”,指向不明確,告知上訴人其申請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靜安房管局不再按照上述規定作出答復,并無不當。上訴人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所作答復,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趙繼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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